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宣贯与培训情况

新修订《档案法》为中国科学院档案工作指明方向

       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是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的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作为集中永久保存中国科学院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基地的中国科学院档案馆(以下简称“中科院档案馆”)在履行着治理国家科技信息资源、延续科研历史记忆职责的同时,还承担着对全院档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档案法》”),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科院非常重视新修订《档案法》的研习与宣贯工作,迅速将新修订《档案法》的宣贯工作拟定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之一,并将其纳入“十四五”档案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新修订《档案法》的公布不仅为中科院档案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中科院档案馆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实践带动、实用推进、实效完成”性质的档案管理机构,中科院档案馆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开展辐射院、所两级的系列宣贯活动,并积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通过宣讲、研讨、论证等多种方式对新修订《档案法》中有关科技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与分析,进而全面提升院、所档案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法治素养。中科院档案馆在不断强化对新修订《档案法》精神的理解与思考过程中,总结出了新修订《档案法》对中科院档案工作产生的若干启示,这些启示将更好地助力中科院档案馆在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时代,及时把握新机遇,持续贡献新作为。

强化政治意识,完善顶层设计

       新修订《档案法》突出政治导向和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的要求,中科院档案馆将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具体业务的落实。中科院档案馆将不遗余力地担当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院服务的职责使命,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强化“依法依规、突出特色”的工作思路,坚持“整体推进、分级建设”的发展布局,树立“人才兴档、配齐配强”的发展理念。

       新修订《档案法》增加了对“档案形成”的规范,并规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档案安全工作机制。中科院非常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在编制“十四五”规划的过程中,将“档案工作规划”作为一项专门规划。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的要求,在“十四五”期间,中科院档案馆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明确所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建设框架,督导院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评估,进一步梳理完善中科院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框架。

坚定数字转型,深化信息化建设

       新修订《档案法》专门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确定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备同等效力,并对创新档案服务形式提出了要求。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的要求,中科院档案馆将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坚定数字转型的发展路线,推进院、所两级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一是持续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形成模块化院属单位进馆移交“归档模板”;制定中科院科技项目电子档案数据交换规范;完善科技档案元数据规范,力争纳入档案行业标准体系;制定名人档案元数据规范;参与数字资源存储相关团体、行业或国家标准编制工作。

       二是完善科研机构数字档案馆系统建设。对标相关要求,完善综合档案管理系统存储介质检测、全文检索和电子档案接收等功能;建设院属单位电子文件格式备案工具,完善科技档案采集工具和档案数字资源质量检测工具,建成满足多种条件下的电子档案进馆移交系统;建成基于磁光电混合存储的数字档案长期保存系统,满足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数据审计、检测、管理、迁移和恢复需要。

       三是加强系统集成。根据中科院档案馆自身业务需求,进一步推进综合档案管理系统与科技档案采集工具和长期保存系统等数字档案馆等相关模块的集成,确保档案数据的一致性。

       四是探索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知识服务的途径。研究不同时期、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科技档案数字资源著录现状,分析档案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和知识服务等不同场景的利用需求,探索馆藏档案数字资源整合技术路线,开展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并逐步开展馆藏异构档案数字资源整合工作,为数字档案资源长期保存和知识服务奠定基础。完成基于磁光电混合存储的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平台建设,持续开展馆藏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增量备份;推动档案数字资源纳入国家数字科技文献战略保存体系,成为国家资源分布式协作保存网络的一员。

提升开放意识,助力资源融合

       新修订《档案法》提倡缩短档案封闭期,扩大档案利用主体,明确开放审核责任,这显然是对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了加强“开放性”的要求。同时,新修订《档案法》还鼓励“开发馆藏”,并利用馆藏进行宣传教育。虽然中科院档案馆的定位是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其机构属性与功能有别于公共档案馆等其他类型的档案管理机构,但中科院档案馆同样承载着传播档案文化、传承历史记忆、提高公民档案意识、提升公民文化素养的重要使命。因此,中科院档案馆将积极设立特藏展室,持续承办组织各类档案文化展览,开展档案相关知识的普及与教育活动,逐渐将可开放的科技档案资源引入公众视野,在“泛在化”的信息社会里提升公民信息素养、文化水平,从而为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能。

       新修订《档案法》鼓励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协作,加强信息资源的融合开发与利用,同时还提倡“档案形成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以上新变化,体现了新修订《档案法》更加重视信息资源的共治、共建、共享。中科院档案馆始终居身于图书、情报、档案等信息管理机构的大视野、大环境中,带着具有战略高度的责任感为我国的信息管理事业助力。目前,除了与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多角度协作外,中科院档案馆还重视与其他信息管理机构、文化机构的协作,并积极参与到“基于知识社群的多机构融合”中。2020年下半年,中科院档案馆积极设立“中科院科学数据多方共治”系列课题。该课题群以“科学数据多方共治”为基础,下设多个子课题,如“中科院科学数据多方共治机制研究”“中科院科学数据多方共治政策研究”等。中科院档案馆设立该系列课题的目的在于探究科技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科学数据利益主体共同治理科学数据的路径与意义,从信息资源本身出发,扩展合作格局,探寻相关机构协同共赢的发展道路。

推动服务创新,促进业务升级

       根据新修订《档案法》对创新档案服务方式的要求和对开发利用馆藏档案的鼓励,中科院档案馆将在各类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积极引用新技术、新理念。探索大数据、区块链、数字人文等在科技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开发馆藏资源,围绕“国际档案日”等重要活动,挖掘馆藏资源,定期推出编研成果;加强对科技档案、名人档案、院史研究资料的收集管理与开发利用,以多手段、多路径、多媒介全面深入挖掘档案资源的价值。同时,建立电子环境下科研档案服务创新试点,研究“数字化—文本化—结构化—关联化—智慧化”的档案数字资源知识服务技术路线,拓展科技档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开展档案数据挖掘与专题资源聚合;开展科学数据、科研档案、科技期刊等多种数字资源的深度挖掘。

       新修订《档案法》鼓励档案管理机构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对此,中科院档案馆认为,除了要加强对档案资源本身开发,还要树立“智库思维”,重视开发“智库服务”,将中科院的档案工作向更高层次的“政策咨询”升级,从而实现服务创新。作为我国首屈一指的“国家科技档案馆”,从机构属性的角度来看,中科院档案馆已具备了成为智库机构的条件,因此,中科院档案馆将以国家大力发展智库事业为契机,以档案事业发展为背景,围绕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发展策略、业务实践、技术手段,积极向领导部门建言献策,为我国科技档案管理事业科学决策贡献力量。

       除了加强档案管理实践工作的业务升级与服务创新之外,中科院档案馆还意识到,具有科研底色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强化对科技档案管理理论与技术应用的深入研究,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将积极打造具有中科院特色的科技档案管理专业学科。中科院档案馆将以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为依托,立足科技档案管理理论创新与新技术应用研究,树立档案管理理论与科技档案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发展思路,利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与前沿技术,夯实档案管理研究基础,构建创新发展科研平台,努力成为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科研机构。

       新修订《档案法》为促进新时代档案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行动指南,也为中科院“十四五”档案工作规划的制定与落实起到了赋能的作用。中科院档案馆将全力做好新修订《档案法》的宣传与贯彻工作,重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各项具体业务的落实,从而推动中科院档案工作的转型升级,进而促进我国科技档案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转自《中国档案》2020年10期,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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