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

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子档案管理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办法》立足特定的现实背景,既深度契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整体篇章,又精准回应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对于电子档案管理的制度需求,是良法善治的典型代表。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应深刻认识《办法》的时代意义,全面把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特点,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时代意义

《办法》以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为指引、以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电子档案管理实践为观照,为解决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深度契合国家战略需求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档案是数字中国建设的基底性资源与支撑性要素,其管理亟待专门性、科学性法规加以引导与约束。《办法》出台便是档案领域之于数字中国建设战略要求的积极回应,旨在为“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提供法律保障,进而为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增添助力。

有效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深刻回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提出的“三个走向”要求,有效助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首先,《办法》是“走向依法治理”的现实产物,使得相关实践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它的出台弥补了我国部门规章在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缺漏。其次,《办法》是“走向开放”的典型探索,既倡导电子档案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等其他领域的开放衔接,又强调加强数字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再者,《办法》是“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善治”工具,《办法》将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置于法规高度,有利于深入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破解电子档案管理困境

当前,电子档案管理已成为档案事业发展不可回避且尤为迫切的关键任务。一方面,电子档案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其数量之庞大、形态之多样、质量之参差,对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收、管、存、用”提出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伴随电子档案的广泛应用,信息安全、数据隐私、权属冲突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阻碍电子档案管理效能提升的关键瓶颈。面对新旧矛盾交织、风险挑战并存的复杂局面,《办法》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安全保障,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全面破解电子档案管理困境,为档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体系完整、内容翔实,致力于构建一个安全、规范、高效的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其全面性、系统化的条款内容为当前乃至未来长时间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方向指引与充分的制度依据。

强调协同治理,健全电子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一方面,坚持“党管档案工作”,奠定电子档案管理的政治基石。《办法》在开篇即通过立法目的明确“档案工作姓党”的核心理念,将电子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牢牢置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另一方面,明确职责划分,推动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格局。《办法》在第二章详细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类组织机构职责,并倡导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合作,以构建覆盖全面、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电子档案管理网络。

突出全程管理,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

《办法》以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电子档案管理业务流程为基础,坚持全程管理原则,即对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保管与处置、开放与利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一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就明确指出“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将全过程管理作为电子档案管理的核心原则予以确立。另一方面,《办法》按照电子档案生命周期编排章节,明确立法核心架构,明晰各流程、各要素之间的联系。

坚持服务为本,促进电子档案开发利用

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不同用户需求。《办法》第三十四条指出“组织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利用范围,建立相应网络的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平台”。这不仅彰显了电子档案开放利用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更体现了对用户需求的深刻洞察与积极响应。另一方面,顺应时代发展,推动资源共享共用。《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工作”。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优化档案数字资源的配置结构,还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网络。

筑牢安全底线,强化电子档案安全管理

一方面,确立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总体原则。《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在各环节均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另一方面,明确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电子档案的备份与恢复要求,以确保其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恢复,保障安全性与可用性;第三十条严格规定电子档案销毁要求,以防范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主要特点

《办法》作为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部门规章,凸显其统筹性、引领性定位。它立足于国家战略高度,既注重全面观照,又强调具体可行,具有全方位规制、体系化衔接、创新性探索等特点。

全方位规制:关注多主体与全流程

作为一部具有综合性质的专门法规,《办法》势必要观照到电子档案管理实践的方方面面,形成一套完整、协调、有序的电子档案管理法规体系。由此,其全方位规制特点主要表现为对于多主体与全流程的关注。

一方面,《办法》分门别类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规制。电子档案管理责任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以下三类: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形成单位、档案馆。对于档案主管部门,《办法》分层级,即国家层—县级以上地方层—乡镇层对其行政职责加以规范;对于档案形成单位,《办法》要求其将电子档案管理置于重要位置,既要提供人员、制度、设施等保障性条件,推进部门协调、系统优化等,还要做好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业务性工作;对于档案馆,《办法》侧重于强调其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业务建设、制度规范建设等职责。

另一方面,《办法》全面系统地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规制。从第三章到第六章,《办法》以电子档案生命周期为主线,构筑结构框架、编排内容条款,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实践各环节均有据可依。其中,第三章尤其体现了前端控制思想,充分与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法规制度相协调,实现了两者有序衔接,进而打造出一条针对电子档案管理实践的完整法规链条。

体系化衔接:协调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办法》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当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表现出体系化衔接的特点。

一方面,《办法》充分贯彻“法制统一”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办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上位法相关规定加以归并、整合、细化。与此同时,《办法》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注重电子档案管理在其他领域的现实要求。

另一方面,《办法》积极探索“标准入法”模式,与相关标准规范有机协调。例如,《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提出要保存电子文件关键节点修改痕迹和管理过程元数据,《办法》即在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电子文件应当与元数据一并归档”;《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提出电子档案销毁时“应从在线存储设备、异地容灾备份系统中彻底删除应销毁电子档案”,《办法》即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所体现。此外,《办法》亦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出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以此进一步促进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创新性探索:倡导管理新举措与技术新应用

面对当前全域数字化转型中的挑战和问题,《办法》双管齐下,积极倡导管理新举措与技术新应用,稳步推进电子档案管理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办法》力推管理革新,倡导实施新举措。构建协调机制便是其典型代表。例如,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分别针对档案形成单位、档案主管部门提出协同要求。这将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与流程优化,促进各机构之间无缝对接,助力电子档案管理提质增效。

另一方面,《办法》拥抱数字变革,鼓励应用新技术。《办法》在总则第六条便明确提出“组织机构应当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电子档案管理水平”,这一理念贯穿于后续各章节。例如,《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组织机构应当积极利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开展编研、展览和建设专题数据库等工作,不断开发档案数字资源”。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组织机构以技术为翼,积极探索、持续创新,不断挖掘和拓展档案数字资源的深层价值。

随着《办法》深入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将更加安全、高效,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鲜活力。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电子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档案部门和相关单位持续努力、不断创新,共同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档案力量。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2024年第11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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