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
现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档案馆,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档案实体和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管理、保存、利用等业务活动,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的运行体系。
数字档案馆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档案数字资源、档案共享利用、制度规范、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档案事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积极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本办法附件《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认定指标表》(以下简称《指标表》)等标准规范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自愿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申请数字档案馆认定。其他类型档案馆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根据申请组织开展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全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推进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馆建设实施办法,推进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数字档案馆开展认定工作。符合《指标表》中80%以上指标项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数字档案馆;符合《指标表》中90%以上指标项要求,且标星指标项全部符合的认定为高水平数字档案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数字档案馆开展认定工作,每年向国家档案局报送数字档案馆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数字档案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数字档案馆认定申请并附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自评材料。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数字档案馆认定:
(一)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未通过整体验收;
(二)未建立全部馆藏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三)未接收电子档案或未开展电子档案保管服务;
(四)近3年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
第十条 国家档案局收到数字档案馆认定申请后,组织专家依据《指南》和《指标表》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现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由国家档案局审定后反馈。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数字档案馆的单位应当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技术,不断提升数字档案馆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持续发挥数字档案馆作用。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认定的数字档案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存在工作停滞、安全隐患突出等严重问题的数字档案馆提出整改要求,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印发、2023年10月修订的《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