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档案室的科学建设与管理,引领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含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评价。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成立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专家队伍,负责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四条 数字档案室建设以《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为评价依据,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达到80分以上(含加分,下同)为通过数字档案室评价,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