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

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胡萍1 2  赵悦伊3

1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2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3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在法学理论和档案信息化双重视域下梳理《条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重点关注《条例》在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等信息、档案数字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要求,并总结《条例》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复杂,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内容侧重点不同,兼有民刑事法律关系,权义关系线性化等特征。基于此,文章认为实施《条例》过程中需要从法律关系主体出发针对性解读,积极与司法领域相关部门对接交流合作,同时要强化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增的法律关系主体对《条例》的关注。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法律关系三要素;档案信息化


0 引言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较于之前的《实施办法》,法律的位阶得以提升,具有相对更高的法律效力[1]

目前尚未有学者从法学理论和档案信息化双重视角出发对《条例》进行解读。但已有学者从法学理论出发分析各类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2]、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及作用[3];探讨《档案法》视阈下公民的权利义务[4],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档案法律关系[5]。还有学者基于档案信息化视角梳理《条例》中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完善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点[6],解读《条例》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关于电子档案、数字档案馆等的核心条款[7]。可见法学理论和档案信息化是解读档案相关法律和法条的两个重要视角。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条例》展开基于法学理论和档案信息化双重视角的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明晰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分配。

1 《条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

1.1 《条例》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参与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8]。由此笔者对《条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梳理和分类,统计各类主体对应的原文表述在法律文本中的出现频率,各类别的具体表述按照频率由高到低排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条例》法律关系主体类别及其表述次数表

类别

具体表述

次数/次

档案馆类

档案馆

17

国家档案馆

14

县级国家档案馆

1

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

1

其他各类档案馆

1

各级各类档案馆

1

机关类

机关

20

中央国家机关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

1

档案主管部门类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

9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

8

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

4

档案主管部门

4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3

国家档案馆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2

机构类

档案形成单位

4

档案保管单位

2

档案移交单位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

2

档案行业组织

1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类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9

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4

政府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

乡镇人民政府

1

人员类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人员

3

公民

2

档案工作人员

2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1

乡镇指定人员

1

国家档案馆专业人员

1

*:只统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出现时的表述,其他情况下的表述不计数。

1.2 《条例》法律关系客体

根据“多客体说”,笔者将《条例》中的法律关系客体分为行为、物、非物质财富。其中行为作为客体时需要限定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来讨论,根据陈忠海等人的观点,将《条例》中的行为分为档案行为和非档案行为。

档案行为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归档、保管、移交、公开公布、利用等与档案密切相关的[10],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结果的行为[]。同时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档案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档案行为指不直接涉及档案的形成、管理、保护或利用的行为,包括与档案无直接关联的事务性行为,以及与档案相关但不构成档案行为的附属活动。非档案行为同样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3 《条例》法律关系内容

《条例》中对法律关系权利的明确规定主要在第一章和第七章。例如第一章中明确了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确定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国家管理档案具体范围的权利,以及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有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档案具体范围的权利(第二条)。第七章规定有关机关处分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权力;档案主管部门有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的权力。其余章节侧重明确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义务部分。

2 《条例》的法律关系特征分析

2.1 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复杂

笔者认为,《条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各类别中具体的各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之间存在包含、并列、部分重合等关系。《条例》中法律关系主体呈现多元复杂的特点,档案馆、档案主管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主体网络。

2.2 具体档案工作章节聚焦不同法律关系主体

《条例》关于具体档案工作的每一章都有各自重点关注的法律关系主体,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和要求。档案的管理一章主要规定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权利义务。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一章主要规定档案馆的权利义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两章,重点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档案违法行为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实施条例》中新增的重点内容。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中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展开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时应当保证成果的质量和安全(第四十二条)。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的四性(第四十条),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根据需要建立灾备系统(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动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归档功能,及其之间的互相衔接(第三十八条)。此外《条例》该章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等,并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第三十九、四十条)。档案主管部门类的职责为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工作(第四十四条)。

2.3 兼有民刑事法律关系

《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档案馆在捐赠、购买、代存档案等活动中存在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此外,有关组织机构兴办实体、资助项目和志愿服务等也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则直接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落实该法条时,可能会出现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形,民刑法律关系竞合时的一般准则为“先刑后民”,因此第五十条中单位或个人触犯《刑法》的情形下,优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条例》的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还包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另外,《条例》的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还包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

3 《条例》的实施启示

3.1 从法律关系主体出发针对性解读《条例》

《条例》中涉及多类法律关系主体。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条例》时,需要首先准确定位自己的组织性质,在《条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类别及层级,以及对应出现的条款等。同时,还需关注与自己业务、层级相关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属的类别等信息,便于贯彻《条例》实践的展开和对接。

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内容侧重点不同,需要从法律关系主体出发机动解读《条例》,找准权利义务重点,根据侧重点合理分配资源,高效精准贯彻相应条款规定和要求。

3.2 积极与司法领域相关主体对接

《条例》中捐赠档案和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等行为可能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或个人还需要与司法机关、公安局和律师等进行配合交流。在《条例》实践和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需要积极与司法领域相关主体进行对接。

3.3 强化新提及主体对《条例》的关注

相较于《办法》,《条例》新增内容:档案行业组织有义务加强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服务,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普教育,并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第十三条)等。

其中新增档案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服务企业等法律关系主体,需拓宽宣传覆盖面以引起其关注。同时,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广泛传播《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变化,确保权义关系有变动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及时获取信息,调整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4 结语

文章从法律关系和档案信息化双重视角梳理《条例》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和特征,并基于此总结对贯彻实施《条例》的启示,从而促进法律协调性、提升法律实践效果。


参考文献:

[1]马海群,赵鹏,徐拥军,等. 笔谈:《档案法实施条例》与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J].档案与建设,2024,(2):3-22.

[2]刘雷.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分析[J].新西部(理论版),2012, (Z6):81-82.

[3]王娜娅.档案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与作用[J].发现,2007,(S2):389-390.

[4]陈晋.新《档案法》视域下公民档案权利和义务实现研究[J].档案与建设,2021,(8):45-51.

[5]陈忠海,王晓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档案法律关系分析[J].档案管理,2018,(5):36-39.

[6]王海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背景下档案信息化建设要点[J].山西档案,2025,(3):50.

[7]严驰. 数字时代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理论探索与未来展望——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解读[J].档案,2024,(6):66-72.

[8]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J].法学研究,2008(3):3-18.

[9]陈忠海,王晓通.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档案法律关系分析[J].档案管理,2018,(5):36-39.

[10]王如.档案法律关系下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研究[D].安徽大学,2018:9-10.


原文收录于《中国档案学会2025年全国青年档案工作者学术论坛论文集》,文章为精简版

引用:胡萍, 赵悦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法律关系剖视——基于法学理论与档案信息化的双维视域[C].中国档案学会2025年全国青年档案工作者学术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25.32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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